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村*区,捕前住朔城区*****小区北门商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梁某某向朔城区北旺庄街道办事处*****村***超市,以900元的价格非法向经营者梁某乙出售含有咖啡因成分的毒品2534.835克。出售毒品后,公安民警将购买毒品人员梁某乙查获,被告人梁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到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德
2019年2月22日
附:
???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