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区,捕前暂住朔城区****街****宾馆,因涉嫌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窜至朔州市朔城区***商场二楼被害人高某某经营的****床上用品店,盗窃大红色长绒棉绣花四件套一套,经鉴定价值280元。
2.2018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窜至朔州市朔城区***商场二楼***床上用品店,盗窃毛毯一件,盗窃财物后离开时被店员刘某某发现后,被告人石某某将毯子归还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毛毯价值280元。
3.2018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石某某进入朔城区某某村被害人谭某某家,窃取镶钻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黄金戒指价值3362元。
4. 2018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石某某进入某某小区对面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黑色OPPOA57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300元。
5.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石某某进入朔州市朔城区**街被害人王某某家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被王某某等人当场发现并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德
2019年2月22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