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刑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6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朔城区万人新天地商场门口将被害人张某上衣右口袋内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于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花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