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某某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盂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白色豪爵牌摩托车从盂县秀水镇西关舒漫迪KTV回盂县城某某地。21时54分行驶至金龙街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路段感觉头晕回不去家,便拨打110报警求助,要求民警送其回家。县局巡警大队民警和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其口头传唤回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08mg/100ml,立即对被告人郭某某依法抽取血液,带回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区做进一步调查。2018年10月22日,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郭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从送检的郭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99.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明
2019年1月31日
附:
???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