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盂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悬挂晋A*****号牌的蓝色时代牌小型汽车(原车号牌冀*****,另案处理)从盂县**镇**村到**城,行驶至省道314线华北奕丰生态园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兰芳
2019年2月28日
附:
???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