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现住山西省盂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3日16时,被告人韩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红色隆鑫125二轮摩托车沿盂县金龙西街由西向东行至盂县第一中学十字路口东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冯某某驾驶的晋C5****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追尾肇事,致使双方车辆损坏,在此事故中韩某某负全部责任。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韩某某与冯某某达成赔偿协议。
2018年9月26日,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韩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19.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并与他人车辆接触肇事,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进星
2019年1月28日
附:
???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盂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