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镇**街**号,现住陵川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1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无牌重庆轰轰烈牌KL110-H二轮摩托车,从陵川县城返回陵川县**乡**村的途中,行驶至陵川县境内**线9KM+500M路段,将前方同方向行走的宋某某撞倒,造成二人受伤(宋某某在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陵川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某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调查等;
3、证人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死因鉴定、车辆技术鉴定、乙醇含量鉴定等;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从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薛长忠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853610****。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