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现住陵川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8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晋E****7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陵川县境内坪曲线50KM+550KM路段,撞在其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所驾驶的晋E****8号江淮牌轻型箱式货车上,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等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后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8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痕迹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复印件等;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书等;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建忠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93406****。
2、案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