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18〕20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001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2016年3月8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3月14日被襄垣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4月1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4月16日被襄垣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5月23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6月6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9月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押解回襄垣县看守所,当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3日,襄垣县公安局古韩派出所民警对襄垣县古韩镇**村的被告人许某某家进行检查,从其家中查获疑似毒品1包、锡纸1块、电子秤2台、塑料袋139个。经毒品成分鉴定:送检的编号为1#的检材中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经毒品称重:毒品的净重为75.052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重证明及称重照片、户籍证明、锡纸等书证、物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出警、称重视频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 杨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四册七十一页;
3.随案移送物品:锡纸1块、电子秤2台、塑料袋139个、光盘2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