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18〕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201X,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号。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AT890号“比亚迪”小型轿车,沿襄垣县东桑线七一煤矿专用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段时,与同向前方朱某某驾驶的无牌“优翔”牌三轮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81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
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赔偿朱某某医疗费等共计6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车辆和当事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收据、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襄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 杨
2018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本案侦查卷三册八十四页、散页证据一页、卷宗光盘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