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8〕20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镇**村。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1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五征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娘白线28KM+800M路段(平定县天意耐火材料厂大门前)时,与郝某某驾驶的阳泉市天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晋C****2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三轮摩托车失控后又撞到李某乙在路外停放的晋C****0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右后门上,造成李某甲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乙无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55.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郝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建明
2018年12月7日
附:
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平定县**镇**村;
案卷和证据材料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