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8〕2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乡**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乡**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住平定县**乡**村。2008年12月至2011年11月任平定县**乡**村村民委员会**,2011年12 至2017年12月任平定县**乡**村村民委员会**。2013年8月2日至2018年11月1日,任平定县**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平定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平定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定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资金罪
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平定县**乡**村村民委员会**期间,于2013年8月14日未经法定程序,超越职务权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该村村民委员会单位资金10万元,以本人及虚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义出资成立“平定县**合作社”,进行营利性活动。“平定县**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后,被告人李某甲安排石某甲于同年9月2日以饲料款的名义归还95000元,余款5000元分数笔陆续归还。
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代表“平定县**合作社”与北京**生物技术研究院签订《企业顾问服务协议》,约定“平定县**合作社”支付北京**生物技术研究院顾问费与工本费20万元。2016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未经法定程序,超越职务权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阳泉**燃气有限公司支付该村村民**会的10万元燃气管道工程补偿款,转至本村村民王某甲信用社银行卡,再将该款项转至北京**生物技术研究院所所提供的“刘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017年1月下旬,被告人李某甲用阳泉市**厂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支付“平定县**合作社”的10万元,归还平定县**乡**村村民委员会单位财务。
以上,被告人李某甲挪用平定县**乡**村村民委员会单位资金共计20万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6年8月27日,经邵某甲的居间撮合,被告人李某甲代表“平定县**合作社”与阳泉市**厂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签订《关于新建**乡**村养殖及“双创”基地平整场地建设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擅自将该村集体土地提供给阳泉市**厂以平整场地为名采挖矾石资源,并约定阳泉市**厂支付“平定县**合作社”补偿款150万元。2017年1月5日,阳泉市**厂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与沁源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签订《关于新建**乡**村养殖及“双创”基地平整场地建设工程协议书》,约定由沁源县**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阳泉市**厂100万元后,沁源县**商贸有限公司承揽阳泉市**厂与“平定县**合作社”合同书约定工程,以平整场地为名采挖矾石资源。同年1月7日,沁源县**商贸有限公司以“贾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转入梁某某个人银行账户100万元。期间,梁某某为取得被告人李某甲在履行合同书方面提供帮助获取利益,与邵某甲和被告人李某甲商定,给“平定县**合作社”合同款20万元,给被告人李某甲好处费10万元。同年1月9日,梁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阳泉分行开发区支行,以被告人李某甲户名分别办理了20万元、10万元两张定期存单。被告人李某甲在收到该30万元后,安排其儿子李某乙存至李某丙(系被告人李某甲儿媳妇)的工商银行账户支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明、平定县**乡人民政府、平定县民政局、平定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阳泉市第九届、第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人员情况统计表、平定县五丰养殖合作社工商资料、平定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新建**乡**村养殖及“双创”基地平整场地建设工程合同书》、《土地租赁协议》、《关于新建**乡**村养殖及“双创”基地平整场地建设协议书》、《平定县**乡**村五丰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及“双创”基地平整场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企业顾问服务协议、现金日记账、记账凭证、现金付出凭单、平定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发放工资人员名单、**村会议纪要、**村历年遗留工资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石某甲、王某甲、王某丙、许某某、王某丁、石某乙、任某某、王某戊、王某己、赵某甲、赵某乙、王某庚、梁某某、刘某乙、邵某甲、邵某乙、王某乙、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担任平定县**乡**村村民委员会**的职务便利,未经法定程序,超越职务权限,逃避财务监管,挪用村民委员会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其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富生、刘佳佳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