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平定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8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两千元。2013年8月31日被平定县公安局依法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7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两千元。2016年7月14日被平定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0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平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0月30日被平定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平定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刘某某、康某某、郭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多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佳佳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