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86********,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小学文化,**部**,住沁水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因文化程度较低无法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专门考试申领驾驶证。2015年3月份一天,李某某在晋城市城区圣亚购物广场路段捡到丁某某的驾驶证后,萌生了冒用丁某某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想法。2016年5、6月份一天,李某某在自己家中将丁某某驾驶证上的照片变造为自己的照片。
2018年8月3日20时30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晋E****8宝骏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峰收费站路段时被沁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后,在民警依法要求其出示驾驶证件时,向民警出示了其变造的驾驶证,企图蒙混过关,掩盖其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变造用于证明身份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亚锋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水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