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11983********,汉族,山西省沁水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沁水县**镇**街**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沁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05时45分许,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本田牌125型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端氏司法所门前路段时,驶入公路左侧,与迎面驶来的由琚某某驾驶的晋E****7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王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市)公鉴(理化)字[2018]1071号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沁林
2019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水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