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刑诉〔2019〕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现住陵川县**镇**街**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0月18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2 月19 日18 时48 分,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9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由陵沁线附城接轨路口由南向北行驶至陵川县**-**线6 公里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大门口路段时,被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薛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5.4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
6、视听资料:光盘一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及了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郎海燕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方式:1383406****。
2、全部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