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刑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现住陵川县**乡**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依维柯轻型普通货车(悬挂号牌为晋E****4)行驶至陵川县境内赵马线7公里(陵川县古郊乡棋源山庄)路段时,被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六泉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血液酒精浓度为156.4mg/100ml;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0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及了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郎海燕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359332****。
2、全部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