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垣检刑检刑诉〔2019〕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现住山西省垣曲县**街**栋**门**号。因盗窃,于2001年在永济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22时19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酒后驾驶车牌为沪C****5号小型轿车沿垣曲县舜王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舜王大街七一路口北10米(万盛超市门口)路段时,撞倒道路中央隔离护栏,致使十截护栏损坏,沪C****5号小型轿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运城道交所[2018]酒检字第17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测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50mg/100ml。经垣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1408271201800000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运城道交所[2018]酒检字第1782号检验报告书,垣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1408271201800000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垣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2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