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垣检刑检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电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住垣曲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运城市公安局中条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中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5日10时许,张某某在胡家峪机电库房收拾东西时发现库房有61公斤铜线圈,该张将铜线圈装到编织袋里藏匿在隔壁的一个小屋。2018年3月26日该张将盗窃的三袋铜线圈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施某某(已治安处罚)。被盗铜线圈总价值为:2997.54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垣曲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垣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