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权县检察院办理的某勘探研究院非法勘探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9-03-20 15:39
基本案情
左权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山西省某地质勘探研究院在左权县境内进行“山西省沁水煤田榆社-武乡区块煤层气普查续作第二阶段(左权西)项目施工,该项目所设计的煤层气勘探点,位于该县石匣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项目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因跨越市级行政区域,县级环保部门不具有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职责。该研究院在施工中曾就该项目环保事项向左权县环境保护局进行请示。该局未对项目情况认真审核,复函告知该研究院无需办理环评手续,致使该煤层气勘探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作业,对饮用水水源地形成污染隐患和水源断流隐患,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用水,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案件办理过程
左权县检察院于2018年5月3日向左权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纠正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同时对某地质勘探研究院侵害公共利益行为进行依法监管。为切实保护饮用水水源地,防止出现水源断流等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的紧急情形,要求该局于收到检察建议后15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该院。左权县环境保护局收到检察院建议后,立即组织召开局务会进行研究,明确整改措施,及时向山西省某地质勘查研究院发函,撤销其先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同时责令山西省某地质勘察研究院五处施工点全部停工,并对该研究院存在的未批先建、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该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善于把握办案时机,注重证据收集,灵活运用多种监督举措,通过与行政机关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召开联席座谈会、组织召开由被监督机关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处等部门参加的案情分析会、宣示性送达诉前检察建议等形式,对行政机关正确认知自身履职过错、加强问题整改形成强有力的内在推动,使案件速立速办速结,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该案的成功办理有力彰显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内在价值,在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守护青山绿水中体现了应有的检察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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