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8〕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25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豫*****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0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20时30分行至906KM+800M处,追尾碰撞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牌二轮摩托车,向前推移再次碰撞前方因堵车排队停驶的芦某某驾驶豫******(豫*****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致李某某当场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死亡交通事故。王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芦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沁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宏
2018年12月5日
附:
???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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