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8〕63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30********401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山西省沁县**乡**村**号。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闫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请他人将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所有的位于沁县**乡**村**沟的杨树采伐、出售。经鉴定,被滥伐杨树169株,消耗林木蓄积量15.027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材料、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宏
2018年11月13日
附:
???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