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魏某某交通肇事案)
沁检刑刑诉〔2018〕15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现住南和县****村。2017年1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3日5时,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冀E***81(冀E***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南沁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06KM+950M处时,疲劳驾驶未观察路况,碰撞了步行的王某某、韩某某,致使王某某当场死亡,韩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魏某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
经山西省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韩某某损伤属重伤二级。
经山西省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魏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调查情况、死亡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尸体检验鉴定书、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18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沁县看守所;
2.投案证明1份;
3.韩某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份及鉴定通知书1份;
4.刑事案卷1册(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