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云州区检察院办理的某企业违法排放超标废水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9-03-19 11:35
基本案情
大同市云州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大同市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每日排放超标废水4万吨,直接排入御河后流入桑干河,造成两河生态污染。该项目位于大同县杜庄乡利仁皂村南500米,于2011年4月开工建设,2013年9月完工。同年底开始运行,工程总投资4.85亿元,占地面积123亩。设计能力为6万吨/日,实际处理水量4吨万/日。从2013年到2017年,该污水处理厂已运行达5年之久,部分设施设备陈旧老化。2017年11月12日,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对大同市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大同市环境监测站2017年10月24日报告显示该公司10月16日化学需氧量检测值为60mg/L,标准值为50mg/L,超标0.2倍,总氮监测值为45.2,标准值为15mg/L,超标2.0倍,生化需氧量监测值为14,标准值为10mg/L,超标0.4倍,并作出《现场检查笔录》。2017年12月12日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治理,并罚款十万元整。但该企业到期并未整改,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2月14日,大同市云州区检察院依法向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某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督促整治,早日全面达标排放。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加大督查力度,制定出整改方案,多次到现场进行督促检查,促使该企业投资5800万元对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后经山西嘉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外排废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外排废水已达标排放。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群众诉求,深入企业开展了法律服务,努力消除污染源头,实现了保护环境、保障群众利益、服务企业兼顾的效果。检察机关将精准监督与持续监督相结合,对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违法污染企业进行整治。通过办理此案,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形成了维护社会公益的合力,提升了环保部门的履职意识,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取得了保护环境的积极成效,而且使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