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龙奎牧业公司执行监督案件
发布时间:2019-01-17 17:41
案情摘要
因公司经营运转需要,临汾市龙奎牧业公司向他人借贷了部分资金,因未及时偿还借款20万元被起诉至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尧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在执行中,尧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龙奎牧业公司账户无可执行财产的情况下,裁定冻结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个人银行账户,查封张某某个人房产一套,并将张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此情况下,龙奎牧业公司的银行贷款被暂停,资金链出现断裂,企业经营陷入僵局。
诉讼过程
2017年11月22日,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龙奎牧业公司提出的申请执行监督一案。经审查认为,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尧都区查封的房产已足以清偿20万元借款,尧都区人民法院将张某某列入失信人名单违反法律规定,遂于2017年11月24日,向尧都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同年12月28日,尧都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将张某某从失信人名单中删除。张某某专程来到检察院表示感谢,表示:“是检察院救了企业,我的企业又活了!”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临汾市龙奎牧业公司是一家始建于2011年6月的现代化畜牧业养殖基地,是临汾市龙头企业之一,总投资800余万元。该企业的收益周期较长,部分民间借贷资金没有及时偿还。尧都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过度采取措施,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检察机关受理申请监督案件后,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维护了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和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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