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沁源县**乡**街**号,现租**镇**村。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沁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未经登记注册的家友牌二轮摩托车载宋某某沿沁源县沁河镇麻巷村村路由西向东行至麻巷村广场路段时与由北向南由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沁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2.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血液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鸿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