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乡**村**号,现住山西省沁源县**镇**村。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北京牌红色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晋D****9)载其友杜某某和秦某某从沁源县旺福居饭店附近行驶至沁源县太岳路(体育馆门口)路段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 量为144.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血液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秦某某、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鸳鸯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