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沁源县**镇**村**组**号。2018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沁源县郭道镇公租房工地将放在南侧围墙旁边的一台电焊机搬到旁边的一辆平车上推回自己家中。后又返回工地将一根钢管、两根PVC管分两次扛回家中。案发后,被盗物品被查获,并已返还被害人张某某。经沁源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焊机、钢管、PVC管、平车等物品价值共计1320元。
2、2018年9月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到沁源县郭道镇公租房工地大棚院内,进入工人苏某某的宿舍,将苏放在桌子上的一部vivoY67型手机装入自己口袋,后又在床尾挂着的一条裤子内盗得现金235元,此时被苏某某发现,便逃出该宿舍躲在院内的另一间房内,后被苏某某及其工友抓获,王将盗得的手机及235元现金归还苏某某。经沁源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vivoY67型手机价值60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盗窃两次,价值共计21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110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关于电焊机等被盗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扣押等笔录;被害人苏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卢某甲、卢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珺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