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未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源县**乡**村**号,现住沁源县**镇**村(租住于姚国春家)。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沁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晋D****4,已注销)从沁源县沁河镇城南村向琴泉村行驶,其沿沁源县沁河镇北门街由西向东行至沁源县沁河镇门球场路段时,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张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造成伤人交通事故。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122接处警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血液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鸳鸯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