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8〕74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11975********,汉族,专科文化,案发前任沁源县**站**,户籍所在地沁源县**镇**路**号楼**单元**,现住沁源县**镇**号楼**。2017年12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沁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26日、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史某甲驾驶晋A1850P号棕色宝骏730汽车到山西**煤业有限公司找到朋友王某甲,以让王帮其调解夫妻矛盾为由,骗取王的车辆跟随史至聪子峪乡其单位,史谎称其妻子在**酒店,后载王某甲到供销酒店附近的路边将车停下,史到王在的后排座位上,将王的手机夺走,王见状要下车离开时,史拽住王的衣物阻拦,扯下王的纽扣,拽断王的腰带,用身体压倒王,搂住王的脖子并欲用布条捆绑王的双手未果。期间,王不断挣扎反抗,史以“用刀捅”“车有农药”“同归于尽”等言语恐吓王。在此期间,史向王提出借款500万元的要求,并逼迫王在其事先准备好的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的借条上签字、捺印,并提出要将王带回沁源县王和镇后沟村其家中。王无奈答应史回沁源县城取50万元现金给史,并承诺次日再给史300万元,史逼迫王用布条将二人的手捆绑在一起载王返回县城。当晚20时50分许,史驾车将王拉至沁源县沁河镇**公司家苑该公司办事处,王将40万元现金交给史,史离开。次日8时许,史将银行卡号发信息给王索要300万元,后王报案。王在反抗过程中,额头、下巴、右胳膊等多处受伤。案发后,赃款40万元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腰带,衬衣,扣子等物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借条等书证;证人姚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光盘、通话及短信记录照片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珺
2018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史某甲现羁押于沁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手机1部,腰带1条,衬衣1件,扣子1个,绳子2段,打火机1个,裁纸刀1把;光盘10张;
4.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