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沁县**乡**村(无户口)。1991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03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500元,2006年4月14日 刑满释放; 2011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3月27日刑满释放; 2016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沁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我院批准被沁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乘车来到沁源县灵空山镇柏子村,后步行到沁源县中峪乡蔚村。中午12点30分左右,张见蔚村李某甲家大门开着进入院内又推门而入,将柜子上的锁拽开后从一黑色皮包内拿出4张50元面值的人民币装在身上。被正好回家的李某甲与其兄长李某乙碰见,李某甲报警,张将200元退还给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李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鸳鸯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沁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