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沁源县**镇**村**组。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9月16日18时43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沁洪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沁洪线1公里+960 米(沁源县沁河镇长乐村)路段时,被同向行驶的由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A****F的小型轿车尾随相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曹某某受伤,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沁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血液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鹏鸿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活页证据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