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刑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源县**镇**路**巷**号,现住沁源县**镇**路****。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晋D****9)沿沁源县沁河镇胜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城南小学路段,在倒车过程中,与刘某某停驶在路边的江淮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晋D****7)发生碰撞,造成财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史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将车辆停放于沁源县沁河镇尚水园小区路边,后石返回事故现场接受交警调查。经鉴定:史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0.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血液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鸳鸯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