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18〕129号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霍州市**路**园**号楼**单元**室,霍州煤电集团**矿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霍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冯某乙、冯某丙)沿上霍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霍州市**镇**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而后左转掉头的任某某所驾驶的晋LF****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冯某甲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14mg/100ml。经霍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某甲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任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霍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及谅解书等;2.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平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住霍州市**路**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