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18〕113号
被告人庄某甲,曾用名庄某乙,绰号某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霍州煤电集团**煤矿养护队***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住霍州市**医院附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霍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庄某甲贩卖给杨某某毒品0.64克,被霍州市公安局查获;2018年7月2日,庄某甲在霍州**医院门口贩卖给杨某某毒品0.26克,被霍州市公安局查获;2017年12 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庄某甲还多次向陈某某、闫某甲贩卖毒品。2018年7月2日在抓获庄某甲时,查获毒品2克。经鉴定,查获物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报告;2.证人杨某某、闫某甲,陈某某、闫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平
2018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庄某甲现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