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18〕128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白龙矿家属区**号楼**单元**号,霍州**煤矿工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霍州市公安局决定, 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霍州市公安局决定,2018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霍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吉某某至张某甲家院外,见院内无人,遂进入东窑内翻包,随后又进入中窑,从中窑出来时被抓获。此前被告人吉某某曾以同样方式进入过张某甲家。
2、2017年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吉某某至王某某家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采用入户盗窃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平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吉某某现押于霍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