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刑刑不诉〔2018〕42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洪洞县,住洪洞县**镇**村,**煤矿**车间。因涉嫌盗窃罪,经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毛某某携带据弓从霍州煤电集团**煤矿**车间翻窗通过洗煤设备管道进入该矿供应科库房,两次共锯断约6米的交联电缆,后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将两次盗窃的电缆销赃至**县**乡**庙附近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500余元。经霍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共计价值人民币2700元。现赃款1700元已追归失主。
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