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18〕1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霍州市**路**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日被霍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甲谎称经营学生放贷,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朋友李某乙、李某丙等人骗取资金,李某甲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偿还贷款以继续施骗,其余资金全部挥霍。截止案发前,被告人李某甲共计骗取被害人李某乙239000元,被害人师某某15000元,被害人高某某20000元,被害人张某某30000元,被害人荀某某70000元,被害人苏某某88000元,被害人郭某甲90000元,被害人李某丙50000元,被害人贾某某70000元,被害人郭某乙65000元,被害人郭某丙15800元,被害人李某丁7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822800元。
2017年11月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因无法偿还骗取资金逃至外地,与被害人失去联系。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克拉玛依市邮政大厦附近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民警抓获,2018年5月17日至5月26日临时羁押于奎屯市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2.被害人李某乙、荀某某、贾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朱惠林
2018年11月1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