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刑刑诉〔2018〕11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租住于霍州市**路**超市后二层民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霍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霍州市**路**超市后二层民房内,多次容留张某某、朱某某等人吸食冰毒。同年8月22日,陈某某在该住处容留荀某某、马某某吸食冰毒后,被霍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张某某、荀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成晓林
2018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