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刑刑不诉〔2018〕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70********,汉族,专科文化,霍州市**医院**,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霍州市,住霍州市**路**小区,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霍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非正常渠道进购“僵蚕”等九种药材在霍州市**医院销售,根据**市食药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僵蚕”等九种中药材没有标识产地,无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应按假药论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