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18〕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21991 ********,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住堡子湾乡***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7月1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我院批准被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 6月份某日,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其父亲刘某(另案处理)实施贩卖毒品甲卡西酮,而帮助其将购买的5小包‘甲卡西酮’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魏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 2018年12月25日
附:
??? 1.被告人现羁押大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随案光碟4张
4. 起诉书副本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