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18〕3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住新荣区**村,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任**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大同市新荣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1月20日被我院决定刑事拘留并由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执行,同月26日我院决定逮捕并由大同市公安局新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同市新荣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利用其任大同市新荣区**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用其亲戚个人消费或虚开的发票在村办企业报销并领取现金6272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及家庭日常费用支出。同年11月5日,被告人任某某家属将62720元退至大同市新荣区**村民委员会,同日该款被大同市新荣区监察委员会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将集体资金62720元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3日
附:
???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左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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