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刑诉〔2018〕91号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姚某X”,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402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村**,现住**乡**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大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6月27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小名“二胜”,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140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现住**乡**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4月19日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6月27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村**,现住**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孙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时下旬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张某甲来到东坊城乡李峪村,盗取绿色宝岛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将该电动三轮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又以45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王立军。经浑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宝岛牌三轮电动车价值1800元。
2.2017年9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张某甲来到东坊城乡李峪村,盗取绿色途胜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将电动三轮车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大同人。经浑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宝岛牌三轮电动车价值3330元。
3.2017年10月份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来到东坊城乡庆元号村北,盗取电动车电瓶两块,以每块8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经浑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块电瓶价值220元。
4.2017年10月下旬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杨某(现在逃)来到水磨疃村东野地,盗取银灰色爱虎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将电动三轮车以500的价格卖给了李某乙。目前该电动车已发还失主刘某,经浑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爱虎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200元。
5.2018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杨某 (现在逃)来到浑源县永安镇山门早市附近,盗取灰色北汽威旺面包车(车牌号晋B****9)一辆。目前该面包车已发还失主张某甲,经浑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北汽威旺面包车价值33300元。
6.2018年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晋B****9)北汽威旺面包车带着张某甲来到东坊城乡郭家庄村村西。盗取一辆白色的爱虎牌电动车,后被告人姚某某将偷来的爱虎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抵给了杨某某还债。该车目前已发还失主马某,经浑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白色爱虎牌电动车价格600元。
7.2018年2月17日凌晨4时40分左右,被告人姚某某伙同杨某驾驶偷来的(晋B****9)北汽威旺牌面包车来到浑源县西高速口新荣能源加气站,盗取红色天马125型摩托车一辆,后二人将所盗车辆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丙。目前该车已发还失主曹某某,经浑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明知是赃车而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美娟
2018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张某甲、孙某某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