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刑刑诉〔2019〕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朔州市应县**,现住大同市棚户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4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浑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无证驾驶无牌龙工装载机,沿六沙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浑源县饮马泉煤矿附近时,车辆后溜,将站立于王敬蛟驾驶的冀F****9号东风带挂冀F****挂大货车前的王某乙碰撞,致王某乙当场死亡,被告人白某某弃车逃逸。2018年12月16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抓获。经浑源县公安局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王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翟爱琴
2019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