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铁检公诉刑诉〔2019〕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路**排**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3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乘坐西安至北京西的T232次列车至石家庄站准备下车时,在寻找不到自己背包的情况下,将5车厢42号硬座旅客班某某放在行李架上的黑色双肩背包盗走,包内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人民币80元、房产证、购房合同、户口本、结婚证、社保卡等物品。后被告人李某某于当日10时许,在河北银行云桥河支行用盗取来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及被害人在包内一卡片上所留密码,通过ATM机盗取卡内人民币29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涉案赃款人民币2980元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截屏图片、账户交易明细、快递单、乘车信息、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破获案件工作说明、接收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客运记录、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文利
检察官助理:靳恩帅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材料1页。
3.证人名单:代某某、徐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