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铁检公诉刑诉〔2019〕1号
被告人鞠某某,曾用名鞠某甲、鞠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8月被辽宁省抚顺市露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3月5日被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1月24日执行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逮捕。
本案由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4时20分许,被告人鞠某某在北京站第七候车室门外,趁被害人张某某(男,27岁,山东省人)睡觉不备之机,将其放在身旁的一个黑色单肩挎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OPPO牌R9型手机一部,VIVO牌Y66型手机一部。
2018年11月3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鞠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赃物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像识别照片;2.书证: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购票记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破案说明、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曾多次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副检察长:张亚林
??????????????????????????????? 检察官助理:焦鑫
2019年1月9日
附:
? 1.被告人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看守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