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刑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21963********,汉族,专科文化,阳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住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园**号楼**单元**,因涉嫌过失损毁文物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过失损毁文物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翻修位于阳曲县大盂镇**村的院子时,雇用铲车将东窑后面的堡墙挖开,便于通行,在施工进行过程中被村民制止,称堡墙属于文物,杨某某叫停了施工。杨某某的行为造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南**城址的部分墙体发生严重损毁,该损毁区域距离北堡门250米左右,长约5.5米,高约6.5米,墙体厚度约1.5米,严重影响了文物完整性及文物风貌。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且自愿承担文物损毁部分后期的修缮方案设计及施工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