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刑诉〔2018〕7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2199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住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4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阳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从阳曲县县城**KTV唱完歌后,进入KVT门口停放的被害人郭某某起亚塞拉图(晋A****Q)轿车内,将副驾驶杂物箱内存放的2100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乔静
2018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住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