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检刑诉〔2018〕3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 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住天镇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天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8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天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0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无证驾驶晋B****1号水泥罐车,在天镇县代家屯村倒车时将行人林某某碰撞碾压,造成林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9月21日经天镇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9月8日,被告人薛某某到天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2018年9月9日,薛某某已对死者家属民事赔偿,其行为已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
2018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