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检刑诉〔2018〕35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住天镇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天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0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天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天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荆某某驾驶晋B****1货车,在柴黄线1KM+200M处南1000米(天镇县新平镇常胜山村),由西向东倒车时将步行的康某某碰撞碾压,造成康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荆某某随被害人家属到医院抢救被害人直至将被害人送回天镇县南街殡仪馆。之后荆某某随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接受讯问。2018年10月30日天镇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荆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10月29日荆某某已民事赔偿被害人家人,其行为得到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
2018年11月12日
附:
-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 案卷一册。